陕中医规范〔2023〕32号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经2023年12月19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29次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3年12月28日
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党政群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按照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设立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机构变动和审计处长任免或调动,按要求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特点,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七条 加强内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培养,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九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或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但要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职责,对党政群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中省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党政重大决策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情况;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对外投资项目情况;
(六)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八)信息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
(九)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协助查处学校管辖范围内违法行为和案件;
(十一)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或领导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按时报送经济管理、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健全内控制度、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督促审计建议的落实整改,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学校有关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处开放。
审计处通过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审计需要的,不再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对以往审计查出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内部审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审计项目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联络人员,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以下发取证单、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实施后,审计组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送达审计处,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进一步核实后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审计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审议),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审定。审计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决定之前,原审计结论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对重要审计事项,审计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审计处应当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党委巡察办、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负责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中大审办〔2017〕1号)同时废止,原“审计工作委员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