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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0-28 09:35:52

陕中医规范〔202333

各单位: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20231219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第29次党委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31228


陕西中医药大学校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委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校管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在管理财务收支、国有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学校任命的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党委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审计处部门经费,由学校预算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委托制。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分年度提出委托名单,推进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借调、抽调有关专业人员,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在党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主持。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督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纳入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完成委托和计划的制定:

()每年10月份,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下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名单,书面委托审计处;

()审计处征求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审计:

()被审计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特殊情况;

()被审计领导人员已经死亡;

()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的单位已撤并,且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

()领导人员已离开任职岗位两年以上的; 

()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

()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对管理单位、部门的监管情况;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审计及其他有关经济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相关结果运用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附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情况;

()单位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单位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以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人员的整个任期。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任职三年以下的,进行全任期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与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实施时,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及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任职单位、财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3日内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资料,积极做好审计配合。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

()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所任职单位职责和领导人员分工情况;

()任期内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未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的单位,相关会计资料由计财处配合被审计单位提供);

()任期内有关经济活动的内控制度;

()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任期内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会议纪录和纪要、决议决定、经济合同、合作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以及以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

()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纪检监察机构、组织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审计资料的提供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者,审计处将退回委托书,不予审计。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处理、函询约谈、审查调查、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及时汇总审计资料及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或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及所任职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未在规定期限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结论中涉及的重大经济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任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任职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向党委会汇报。党委会研究后,由党委组织部下发。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部门和联席会议申诉。委托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要求原审计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党委会批准后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效利用以前的审计成果,对审计查出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依据领导人员职责,在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人员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人员对其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委托部门督促整改,审计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论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审计查出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完成整改。整改工作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1228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陕中医规范〔202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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