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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15-12-16 10:45:24

陕中大校审〔2015〕1号

各单位、各部(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经10月22日校务会议研究,修订《陕西中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151023

陕西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审计监督,确保工程造价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审计工作质量,理顺有关部门的关系,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审计事项,统一归口审计处负责

第三条  审计范围

本办法中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是指学校用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等形式投资形成国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学校下属单位进行的办公室、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绿化、室内外装饰、校园美化等维护改造工程,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等项目的修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项目。

(一) 工程预算审计

1、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审计,按照《陕西中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一般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造价中按规定支付。

2、预算金额在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预算审计,一般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标前10日,将预算资料报审计处审计。

二)工程结算审计

1、新建工程项目结算金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或国家及省重点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原则上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2、结算金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不包含50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一般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更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工程造价中按规定支付;

3、结算金额在3万元--500万元(不包含500万元)之间的结算审计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计;

4、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审计处备案,审计处视情况实施抽审。

第四条  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审计

1、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实行招投标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招标;

5、工程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6、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概算是否经过审批,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招标文件各项条款是否完善;

3、工程量及清单是否依据设计图纸或现场情况核算正确;

4、预算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5、其它相关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和定额要求。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3、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计算规则,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准确;

4、所有变更、签证单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并附有审计报告;

5、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

6、费用计取是否规范;

7、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优惠等规定;

8、建设项目结算造价编制是否准确、合规。

第五条  送审要求

1、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送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已付款项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不包含甲供材、分包项目),修缮工程项目的已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

2、聘请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应当承担工程造价、质量监控、工程进度三项任务。工程项目送审前工程监理应承担初审把关责任,并签字盖章。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4、报审工程中如有分包项目的,不属于该施工单位承做的分包项目,在其报审结算中应当扣除。

5、规范变更、签证程序,做到随做随签,并保证变更、签证内容与实际相符。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变更、签证项目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认可。所有变更、签证原则上在实施前应将变更、签证内容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根据报审资料、现场情况及实测数据进行审定,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时的依据。

6、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中涉及甲供材事项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甲供材列入报审造价之中,并附施工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计财处三方认可的材料量、价等相关原始资料。审计时对甲供材及差价的扣除应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核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量、价的扣除办法)。

7、审计处在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核对、认证及提供资料等过程,期限超过两个月,且在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审计处将以函件的形式退回送审资料。由此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计财处,从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同时取消该施工企业参加校内工程招标的资格。

8、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将经审计处审核完毕返回的审计资料丢失,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由审计处直接通知计财处扣缴学校财务,审计处见到交费通知单后,方可补审。

9、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费用,将按审减率划分承担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审减金额不超过送审造价的5%时,全部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

2)审减金额(不包括基本审计费)超过送审造价的5%时,由施工方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如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施工合同为准,但不得高于5%);

3)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造价的10%时,由施工方承担全部(包括基本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造价的5%10%,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在财务决算时,由校计财处负责扣除。对于一年内有两个项目的造价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造价的10%或一个项目造价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造价的20%的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取消其在我校承担施工项目的资格。

10、注重合同管理,施工合同除应明确签约双方的责、权、利、奖、罚、时效、仲裁等条款外,还要与招投标文件、材料信息价格及相关法规保持一致,由于工作疏忽或把关不严,出现条款差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与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所送项目审计资料进行严格把关,所送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工程预算送审必须具有以下资料并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经费来源、批准概算金额;

2、概算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批准的初步设计任务书(50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

4、工程基本情况表;

5、设计文件、招标文件;

6、设计图纸及电子版(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说明书等);

7、全套施工图纸及电子版;

8、工程采用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规范或标准;

9、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及编制说明。

()工程结算送审必须具有以下资料并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1、报审承诺书(见附件1);

2、工程立项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3、经费来源及款项数额;

4、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

5、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答疑纪要、会审纪要等;

6、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合同或协议;

7、工程预算书(投标预算)、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8、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认质认价单、甲供材费用资料、取费资料;

9、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及经审计处审定的审计报告(所有变更、签证必须经审计处审定)等;

10、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及电子版;

11、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相关文件;

12、竣工验收报告;

13、工程付款进度表;

14、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如收尾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七条  审计的程序

1、送审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报审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并填写“审计资料交接单”(见附件3);

2、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宣布审计纪律及要求;

3、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4、通知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在审计核对过程中,施工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所派代表必须出具其法人委托书,已核对过无异议的工程量,施工单位应分步分项现场签字认可;

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或预算编制单位在审计认证单(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审计处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未经审计不得付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凭此报告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

对于以往职工集资建设的家属楼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邀请集资户代表参与审计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完工工程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按照要求将准备齐全的结算资料报审;工程造价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完工工程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按照要求将准备齐全的结算资料报审;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完工工程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按照要求将准备齐全的结算资料报审。

第十条  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工程造价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处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由校内审计人员承担的工程预算审计项目按审减金额的1%列入部门基金,工程结算审计项目按审减金额的5%列入部门基金,基金的使用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有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工程项目开、竣工计划报审计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把批准的学校年度投资和开、竣工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其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一个月内把预算内安排的修缮项目计划报送审计处;有关单位以自筹资金投入的零星建设与修缮工程,在项目开工前两周内,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将实施计划报送审计处。

第十三条  各单位将当年831日前完工的、年终财务决算前需报账的工程项目,最迟应在当年1115日之前将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与施工单位有关的内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的部门,学校应追究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陕中院审字(2011)第1号文件《陕西中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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