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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审计处 作者:审计处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2-28 17:00:32

陕中医规范〔202055

各单位、各部(处室):

《陕西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经2020827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

                       202099


陕西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有效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处负责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并负责委托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并能独立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等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经招标程序确定,并将招标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对相关业务实施的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且年审合格;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和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四)依法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五)委托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组负责人应由与业务相当的注册会计师或造价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 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审计;

(二)结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

(三)结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

(四)经主管校领导批准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科研经费审计、招标采购审计;

(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其它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委托审计业务申请,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按照项目需要函请上级部门推荐或进行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三)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进行审核,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委托部门。

第八条 委托审计的监督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的科学性。

(二)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审核整理后,按照相关规定送审计处或在审计处监督下直接交社会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审计资料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期间,审计处负责协调相关事宜,指派专人配合,及时跟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过审计处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解决,保证业务实施顺利。

(四)审计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五)在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督促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汇总整理及交接工作。

第九条 委托审计费率按照中标费率确定,支付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计入项目成本的,列入相关项目成本;不能计入项目成本的审计费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相关经济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审计处对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终止合同建议,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并限制其参与学校后期的审计项目;对性质比较恶劣的,上报至相关管理部门:

(一)未按合同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做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五)擅自将受托业务委托给第三方的;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加强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管理,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评指标包括审计方案、项目实施、审计质量、履行合同承诺及奖惩情况五个方面十五个子指标(见附件)。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审计处按照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情况,将考核资料提交审计工作委员会,由委员会集体考评。对考核结果在良好以下者,限制其参与学校后期的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两所附属医院结合医院实际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99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陕中大校审〔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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